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珍珠末 | 珍珠粉 | 珍珠层粉 | 珍珠明目液 | 珍珠粉胶囊 | 速溶珍珠粉 | 药品珍珠末 | 珍珠明目滴眼液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