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颗粒剂 | 苍术颗粒 | 山药颗粒 | 肝复颗粒 | 僵蚕颗粒 | 稳心颗粒 | 槐耳颗粒 | 肝爽颗粒 | 黄芪颗粒 更多
灵芝颗粒 | 霍香颗粒 | 白术颗粒 | 白芍颗粒 | 茯苓颗粒 | 杜仲颗粒 | 云芝颗粒 | 柴胡颗粒 | 桔梗颗粒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