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磁性或光学阅读机、将数据以代码形式转录到数据记录媒体的机器及处理这些数据的机器(+):
计算机器及具有计算功能的袖珍式数据记录、重现及显示机器;装有计算装置的会计计算机、邮资盖戳机、售票机及类似机器;现金出纳机:
自动售货机(例如,出售邮票、香烟、食品或饮料的机器),包括钱币兑换机(+):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25至84.30所列机械的零件: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70至84.72所列机器的零件、附件(罩套、提箱及类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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