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端部接合,厚度超过6毫米:
其他木制品: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
镶嵌木(包括细工镶嵌木);装珠宝或刀具用的木制盒子和小匣子及类似品;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第九十四章以外的木制家具:
建筑用木工制品,包括蜂窝结构木镶板、已装拼的地板、木瓦及盖屋板(+):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木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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