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零件:
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08的真空吸尘器除外:
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品目85.39的物品除外)、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点燃式或压燃式内燃发动机用的电点火及电起动装置(例如,点火磁电机、永磁直流发电机、点火线圈、火花塞、电热塞及起动电机);附属于上述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例如,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及断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