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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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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品目85.39的物品除外)、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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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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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供能源(例如,使用干电池、蓄电池、永磁发电机)的手提式电灯,但品目85.12的照明装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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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包括电热气体)、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电子束、磁脉冲或等离子弧焊接机器及装置,不论是否兼有切割功能;用于热喷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电气机器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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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声器(麦克风)及其座架;扬声器,不论是否装成音箱;耳机及耳塞机,不论是否装有传声器,以及由传声器及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组合机;音频扩大器;电气扩音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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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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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器件(例如,二极管、晶体管,半导体基换能器);光敏半导体器件,包括不论是否装在组件内或组装成块的光电池;发光二极管(LED),不论是否与其他发光二极管(LED)组装;已装配的压电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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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01或85.02所列机器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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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包括隔板,不论是否矩形(包括正方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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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19或85.21所列设备的零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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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装置的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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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例如,电铃、电笛、显示板、防盗或防火报警器),但品目85.12或85.30的货品除外: